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揭露專區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規定,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採購,不受本法禁止規範,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 事前揭露義務: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 事後公開義務: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規定,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採購,不受本法禁止規範,但應遵守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