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19-09-20 15:34:35 點閱:764
一、 | 依據教育部108年9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088042號函辦理。 |
二、 | 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6條第3項規定略以,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
三、 | 前開準則已規定學生編班名冊須含學生就讀班級,且自學生編班名冊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級任教師),倘學校已於常態編班作業前先行決定各班班級導師為何,再行抽取學生群組,與本準則所定流程不相符。為免學校因執行方式不一致而滋生爭議,甚或有牴觸法令之疑慮,嗣後本縣辦理常態編班及導師抽籤作業時,請各校確依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