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01-16 22:40:04 點閱:1418
一、交通費報支均應以實際搭乘的交通工具和實際支付的金額來報支。例如搭乘台鐵莒光號,應以實際支付的莒光號列車票價報支,不得因無須檢附交通費單據,而以自強號列車較高之票價報支。
二、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
三、員工出差由住所前往出差地,考量員工出差係由機關派遣,爰交通費的報支自應以機關所在地作為報支起訖點,並以必經的順路計算。例如:奉派由機關(所在地臺北)至新竹出差,如由住所基隆出發,僅能報支臺北至新竹間的交通費;如由住所桃園出發,則交通費依實際發生的桃園至新竹間交通費報支。
四、出差人未依規定報支差旅費,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服務法、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受行政懲處或司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