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後「本縣所屬中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計畫」,請貴校於109學年度起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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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教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0-09-02 09: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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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柒、實施要點五(一)3之規定辦理。 |
(一) |
增設第二點(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聘任之專職族語老師。 |
(二) |
)增設第三點(三),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 |
(三) |
修正第五點,授課人員於公開授課前,應共同規劃;其規劃事項,得包括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觀課人員,以不影響課務、全程參與為原則。 |
(四) |
修正第九點,縣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得參採本計畫規定,衡酌學校特色與資源及校園文化,訂定適合學校運作之公開授課計畫。公開授課計畫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一個月內,公告於學校網頁。 |
(五) |
修正第十一點,學校應設置專責處室於該年度9月30日前至「彰化縣教師公開授課資訊系統」建置該學年度授課人員資料,並督導授課人員於次年6月30日前完成該學年度授課事實及系統填報,其紀錄納入教學視導參考。 |
(六) |
增設第十二點,學校應於每學年度課程結束後(7月31日前)匯出完整公開授課行事曆表,逐級核章後寄送教育處備查。 |
(七) |
原計畫第十二點,修正為第十三點,其餘內容不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