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貴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一案,請依 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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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註冊組長
張貼日期: 2022-03-18 09: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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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10年4月15日召開110年第1次國民中小學中輟預防及復學輔導業務聯繫會議決議辦理,貴公所應落實執行強迫入學程序並積極追蹤關懷,相關執行重點如下: |
(一) |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9條、第11條規定略以,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二) |
為維護兒少教育權同時,如面臨法令規定與家長選擇權衝突時,仍應依上開規定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二、 |
次依本縣強迫入學委員會聯繫督導會報工作報告辦理,相關執行事項如下: |
(一) |
貴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所執行之勸告書、警告書及行政罰鍰書,應分別限期於三日內、三日內及一日內入(復)學(排除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並副知本府及學校。 |
(二) |
為維護學生就學權益,貴公所應加強落實強迫入學委員會之相關工作及行政裁罰執行程序,務必掌握開立期限及時效。 |
(三) |
另有關執行強迫入學相關事宜,由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為主責執行單位,並請學籍所在地之相關單位協助辦理。 |
三、 |
請貴公所依上開規定及執行重點辦理,於接獲學校函文後,應即時執行強迫入學程序,並掌握學生復學動向,維繫與學校之雙向合作,本府將視貴公所行政程序落實與否列入下次強迫入學委員會聯繫督導會報討論,並移請本府民政處加強督導輔導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