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2-12-02 10:33:21 點閱:338
一、查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及強迫入學條例施 行細則第2條規定,112學年度學齡兒童以於105年9月2日至 106年9月1日出生者為對象,未足齡兒童非依法不得提早報 到入學,並應遵循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要點第4點規 定辦理。 二、次查強迫入學條例第7條及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要點 第8點規定,學生分發係以當年度5月15日以前設籍為基 準,惟為提早估算教師員額並籌備新生分發作業,故調整 以112年1月31日為設籍基準日,請本縣各國小及各鄉鎮市 公所於新生入學通知單加註「已辦理戶籍遷移而變更所屬 學區者,請逕向新學區學校辦理報到」,並請各鄉鎮市公 所提供在籍學齡兒童名冊之電子檔予學校,俾利學校繕造 新生入學名冊。 三、請本縣各國小於新生報到後繕造新生入學名冊(含新生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欄)留 校備查,確實核對學生人數並掌握學生就學情形,以免造 成開學後須辦理增減班,衍生教師員額核定作業之困擾。 四、另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國民中小學開設 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第2點及國民中小學開設新住民語 文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將臺灣手語、本土語文 與新住民語文納入正式課程供學生選習,為及早規劃師資 與配送教材,請本縣各國小與鄉鎮市公所一併製發「臺灣 手語/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選修課程調查表」及「新生入 學通知單」,並請新生於報到時繳回學校,俾便統計各類 語言修習人數。 五、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國民 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二、分發學生入學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分發入 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二)新生報到、學校開學、註冊 及上課之日期。(三)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學注意 事項。」惟按教育部99年4月27日台國(一)字第 0990064123A號函略以:「……建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 縣(市)政府統一規範入學通知單受文者名稱為『○○○ 之家長 啟』或『○○○之戶長 啟』(○○○係指學生姓 名),內文相關資料亦比照處理。」爰請本縣各國小及各 鄉鎮市公所製發新生入學通知單時,除依法應記載之事 項,切勿登載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但得設計由父母 或法定代理人自行填寫或簽名之表單。 六、檢附臺灣手語/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選修課程調查表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