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17-09-19 04:57:47 點閱:1568
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18346號 一、 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特訂定本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指電子化教學設備包括投影機、電子白板、液晶顯示器、行動載具等。 三、 學校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之年級、時間及相關建議事項如下: (一) 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 中、高年級使用時間: 1.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30分鐘。 2.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3010原則(螢幕注視每30分鐘休息10分鐘)。 (三) 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5公分正方。 (四) 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其餘桌面照度至少350米燭光(LUX)。 (五) 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2公尺,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