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教育部國教署)補助109學年度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傷害保險之保險費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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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教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0-08-24 0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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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09年8月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88816號函、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相關特別獎勵措施經費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辦理。 |
二、 |
查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最近四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甲等,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得向擬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之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優先協助遴選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一、受懲戒及行政處分。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之一。三、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第3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最近五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得向擬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之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優先協助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一、受懲戒及行政處分。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三、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四、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不適任教師處理規定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處理程序中。」及第7條規定:「(第1項)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除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外,由各該主關機關依下列規定,為其另行投保傷害保險:一、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二、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三、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 |
三、 |
次查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補助項目:……(二)投保傷害保險之保險費用:1、偏遠地區學校:每人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2、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每人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3、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每人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 |
四、 |
據上,為依據上開規定補助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投保傷害保險之保險費用,貴校如具是類人員者,請填列「109學年度補助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投保傷害保險之保險費用彙整表」,並詳列各申請項目、數量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109年8月19日(星期三)前函復本府,逾時不受理,俾利辦理初審作業。 |